法官职业伦理有关问题的探析
发布时间:2013-03-06 10:59:40
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官职业伦理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审判权过程中形成的稳定的价值观念、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 同时自觉形成的内心自律。法官的职业伦理一旦形成并得到职业法官们的严格恪守, 将会对国家的法治产生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 其对法官的职业活动确定了价值框架和行为选择。在司法过程中, “法官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 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如何来完成。具体而言, 他应该知道伦理是对是非、善恶的判断, 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 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 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 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 其依据何在, 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 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如何。”
法官伦理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范畴: 一是法官的人际关系应该如何: 二是法官的人际关系事实如何。即法官伦理问题研究应从法官的自身行为、法官与同业之间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法官与法院内外关系如何, 应该从什么角度着眼。法官伦理是法官业内业外活动中所应一体遵循的某种现在与潜在的行为规范、理念、信念及价值选择的总和。其与司法目的、司法行为、司法环境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相联系, 反映社会对法官的某种期待, 展现法官职业的价值取向。
二、影响法官职业伦理的因素
法官职业伦理内容的一个初步条件就是,它应当提出一个置放司法权力、义务与责任的整体框架。在这样一个框架的背景下,那些权力、义务与责任的内容、范围与它们之间的联系就能在一个语境中得到厘定,就是说,在一个案件的实际环境中去解释它们。
以下因素对法官的职业伦理有着很大的影响:
1、公正。公正, 在程序上体现为当事人机会平等, 在实体上指向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公正是司法灵魂所系, 也是法官伦理最本质的要求。正如肖扬院长所言“公正司法, 对每一个法官而言, 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 是生命中的一部分”。公正是世界各国对法官的共性要求。世界各国均以天平作为法官的标志, 这种标识要求法官超越于双方当事人之上, 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审判。可见, 公正当然地成为法官职业的基本伦理, 而不问其来自何一国
度, 处于何种社会制度。
2、法律信仰。法官须确立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 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的审判活动自始至终都要贯穿着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法官运用法律与智慧通过正当的自由裁量权, 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恰如其分地体现在案件裁判之中, 从而实现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 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 进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 法官才会孜孜以求地去善待自己的职业, 并在案件的处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而法官的法律信仰和他的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又互为因果。同时, 我们可以想见, 如果法官不崇尚法律, 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 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一种谋生的手段, 就断不可能真正地全身心地奉献于法律事业和深入地研究法律, 也更谈不上公正地执法。由此可见, 只有做到了相信法律、尊重法律, 对法律负责, 法官才能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 确保司法公正。
3、独立与中立。从国内外司法史所形成的成功经验考察, 公正的司法来自于审判独立, 而审判独立又与法官职业品格互为表里, 故各国司法制度架构中均要求法官职业品格独立、中立。正如美国亨利﹒卢米斯所言“在法院做出判决的瞬间, 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权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 法院就不复存在了, 无论什么样的国家, 如果要让它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存在, 而非虚设, 那么它必须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 并保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容外界的任何干预”。
4、廉明。“廉者, 政之本也, 民之表也; 贪者, 政之祸也, 民之贼也。”法官的公正、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廉洁无私之职业美德。否则, 公正的价值必将贬损甚至荡然无存! 法院与法官形象势必受损。“麦崇楷案件”、“田风歧案件”、“沈阳中院现象”、“武汉中院现象”所带来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影响也不可谓不久远!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作用
法官的工作是个充满活力的过程,它时时处在发展之中,同时与它的环境相互作用。法官职业伦理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激励功能。法官职业伦理最明显的功能是它通过刺激某种行为与劝阻其他行为来激励法官更好地工作。最终,法官职业伦理的目的是通过影响行为来提高司法质量。在司法圈内,人们通常对法官伦理心存怀疑。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鲜有其他职业有司法职业一样高的职业标准。对待他们的职业时,法官们最流行的态度是将他们的较高的职业伦理知识推荐,他们表面上将对法官伦理的需求放在了恰当位置。
2、追责功能。类似其他充任公职的人与职业人士,法官要求为他们的职业行为负责。对司法权威变化了的认识增加了法官在适当的地方解释他们的行为的压力。职业伦理规范在法法官行为的惩戒评价中是一个重要工具。将这些规范法典化将使这种评价更加透明、更加相关。
3、传递功能。法官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向新职业者传递价值、责任与规范。在传递情景中—在培训课程或者在工作中—法官伦理有益于新法官的教育。这通常是一种归纳性传递,就是说,知识通过涉及具体道德困境的案例传递。这不但是使人们面对道德问题的通常方式,而且这种案例方法也是法官伦理得以演进的通常途径。
4、创新功能。最后,但并非不重要,法官伦理为司法公职在变化的社会中得更新提供了场所。这个社会给司法公职提出新的要求:那种公职—它的天性即为不容易应对变化—不得不做出某种解答的要求。法官伦理构成寻找那种答案的天然地带,并不仅仅因为这个地带被日常司法实践所耕耘,每时每刻都会遇到两难之境地,也因为它为反思那些困境提供场所,深思熟虑后解决它们。这种反思包括根据此种公职的宪法与道德依据对可能解决办法进行斟酌。这就避免解决办法过于实用、过于特别或者过于受到出现问题的特殊案件的具体环境的局限。
四、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存在的问题。
第一,对于法官自身职业伦理的认识深度不够法官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体, 他们的司法活动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法官这一职业阶层的重要性在我们的社会中却长期得不到重视, “过去, 我们很少从法律职业的角度来认识司法及其从事司法活动的人—— 法官, 将司法孤立的、静态的、机械的理解为一种制度上的分工,忽视司法对于制定法实施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忽视司法对于制定法的检验和评判功能,更忽视司法将社会和法律的价值判断转化为法律技术问题从而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所以, 我们对法官伦理的把握仍停留在社会一般伦理这一较低的层面之上, 并没有将之提高到职业化的高度来加以认识。
第二,监督有限性忽视了法官职业伦理考核。从现实角度看,我们已经拥有了庞大的、较为健全的监督体系,既有宪法在法律范围内的监督,又有一些法律授权的机关、单位的监督,监督的网络几乎覆盖了司法的全过程。但我们却发现这些监督形同虚设。目前,我国的司法监督只能是有限监督,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勤勉与否、处理案件效率如何、判断时机的掌握、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等却无法监督。尽管相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尽规定,但在实践中,对法官的一些行为却往往束手无策。此外,我国司法监督缺乏权威性,公民民主与法治观念淡薄及对作为新闻舆论监督力量的宣传媒介的种种限制使各种民主权力的监督无法发挥应的作用,从而也不可能、也不会深入至法官伦理道德层面。
第三,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缺少和当事人双方的对话沟通。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健全, 在我国现实司法中广泛存在先定后审和暗箱操作的情况, 法庭的审判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走过场的形式, 法官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并不注意和当事人双方的交流和沟通, 往往是审的人不判, 判的人不审。由于法官在审判中和当事人双方的对话不够, 他就不能深入的了解争辩双方的利益诉求, 最终的司法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2、完善措施。
第一,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是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是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处, 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为了能从源头上保证我们法官队伍的高素质、专业化、精英化, 我们应当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官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严格的法官准入制度和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 能确保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进入职业法官行列, 使他们形成高度同质性的法律思维模式, 有利于培养他们正直、公正的职业品质, 使他们产生高度的职业荣誉感, 能最有效地实现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最优秀的人力资源。具体来说,可以进一步规范学历标准、继续大力推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第二,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更多地借鉴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我国原来实行的诉讼模式 , 已经不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要求, 我们需要选择新的诉讼模式来架构我国未来的司法制度。我国未来采用的理想的诉讼模式应该是充分发挥控、辩、审三方共同作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但我们对这一诉讼模式的采用并不是一步到位的, 当前我们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还要结合我国的一系列司法现状来考虑。就影响诉讼模式选择的条件而言, 我们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考察, 如我国民诉法学者李浩从法官的素质的角度出发, 认为应倾向于选择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然, 这样的一种考察更多的侧重于法官的专业素质, 实际上, 从法官伦理素质的“内在视角”出发, 我们在当前也更应倾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第三,改革法官职业的监督和惩戒制度法官的职业自律是指通过法官自律组织对具有违反职业伦理情节的法官进行监督。而对这里言及的法官惩戒主要是指对那些违反职业伦理并不严重的法官进行职业纪律惩罚。(1)设置法官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建议设置全国法官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 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违反职业伦理行为进行监督和对不服省级法官职业道德纪律委员会处理决定的而上诉的处置; 在地方设置省级法官道德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2)设置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为了破除以往的法官惩戒行政化僵局, 设置全国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 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进行惩戒和对不服省级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处罚决定的上诉处理; 设置省级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惩戒委员会, 负责对辖区内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进行惩戒。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人们视法官的审判活动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带有强烈“善行”色彩的行为,这要求法官在平亭狱讼、判断是非曲直时必须公正无私。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充分关注和重视培养法官的职业底线——法官职业伦理。司法是正义的王国,而法官是这个王国的国王并且这个国王只服从国家的法律与内心的良知,也正是因为法官是高高在上的司法权的掌控者,他必须是立场公正的、人格独立的和天性善良的,因此他也就必须自觉进行职业伦理建设。